索引号: | 111521040116053123/202309-00028 | 组配分类: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医疗器械经营领域行政处罚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939 | 234 |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
940 | 235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 |
941 | 236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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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 237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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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 238 |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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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 239 | 对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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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 240 |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946 | 241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3.【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
947 | 242 | 对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948 | 243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 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 罚 | |
949 | 244 |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
950 | 245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
951 | 246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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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 247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
953 | 248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 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 罚 | |
954 | 249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
955 | 25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未按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未按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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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 251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 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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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 罚 | |
957 | 252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
958 | 253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 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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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 | 254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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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 255 |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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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 256 | 对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及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七十一条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及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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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 257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七条 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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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 258 | 对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七条 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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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 259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七条 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965 | 260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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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七条 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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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 261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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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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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 262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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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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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 263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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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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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 | 264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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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 265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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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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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 266 |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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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 26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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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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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 268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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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 26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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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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